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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庾靖浩与被告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靖浩,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24号原告:庾靖浩,男。法定代理人:庾大力(系庾靖浩父亲)。被告:王嘉泰,男。法定代理人:王乐(系王嘉泰父亲)。被告: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44号。法定代表人:宁红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庾靖浩与被告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庾靖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靖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