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庾靖浩与被告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靖浩,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24号原告:庾靖浩,男。法定代理人:庾大力(系庾靖浩父亲)。被告:王嘉泰,男。法定代理人:王乐(系王嘉泰父亲)。被告: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44号。法定代表人:宁红明,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庾靖浩与被告王嘉泰、新绛县西街实验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庾靖浩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靖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