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金山与王博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山,王博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山,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大武口区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博雅,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回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金山与王博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博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8064元(执行标的:37600元、执行费4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