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高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高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怀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鹏,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上诉人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预留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博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王 明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连捷书 记 员 杨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