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693张健与代永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代永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执行人:代永谋,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安徽蚌埠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代永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901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52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书云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