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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广东与林春能、陈仁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东,林春能,陈仁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67号原告:郑广东,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能,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仁仁,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广东与被告林春能、陈仁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广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广东以拟通过其他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郑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