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日山、杨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日山,杨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日山,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8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2年11月13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强,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春妹,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日山、杨强犯寻衅滋事罪,杨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日山、杨强及其辩护人苏春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日山、杨强醉酒后来到赤坎区百姓村美食街牛宝店,杨日山认为牛宝店的服务员迟迟不来点菜,遂将一张椅子砸烂,并将牛宝店老板利某绊倒在地,导致利某擦伤右手肘关节处。随后杨日山与牛宝店的烧烤师傅黄应发生争执,杨日山使用剪刀划伤黄某2右手上臂。接着,杨日山、杨强来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杨日山先是将该店二台客人赶走,导致两台客人走单(损失579元),然后冲进金佶牛杂店的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杨强见状立刻夺下杨日山手中的菜刀放在金佶牛杂店的一桌面上。最后,杨日山、杨强使用雪糕筒、啤酒瓶砸烂金佶牛杂店的四扇玻璃门及三扇冰柜玻璃。经鉴定,利某、黄某2均未达轻微伤;被损坏的一张椅子价值108元,被砸坏的四扇玻璃门价值647元,被砸坏的三扇冰柜玻璃价值157元。二、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强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向老板李某1收取2016年1月至8月的保护费共4000元。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日山、杨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4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日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强辩称,我没有敲诈勒索,我是借钱的。辩护人苏春妹辩称:一、杨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杨强及时夺下杨日山所持的剪刀,有效防止更严重后果发生,证明杨强对寻衅滋事没有共同故意。对于打砸财物造成的损失共804元,未达二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本案中两名受害人的伤情未达轻微伤,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本案中用雪糕筒、啤酒瓶打砸,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二、指控杨强收取金佶老板4000元是通过威胁方法强行索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上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强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收取老板李某14000元,并签了收据。收据载明“8月15日壹月至捌月共4000元,强”。二、2016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日山、杨强醉酒后来到赤坎区百姓村美食街牛宝店,杨日山认为牛宝店的服务员迟迟不来点菜,遂将一张椅子砸烂,并将牛宝店老板利某绊倒在地,导致利某擦伤右手肘关节处。随后杨日山与牛宝店的烧烤师傅黄应发生争执,杨日山使用剪刀划伤黄某2右手上臂,然后离开。接着,杨日山、杨强来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杨日山先是将该店二台客人赶走,导致两台客人走单(损失579元),然后冲进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杨强见状立刻夺下杨日山手中的菜刀放在金佶牛杂店的一桌面上。最后,杨日山、杨强使用雪糕筒、啤酒瓶砸烂金佶牛杂店的四扇玻璃门及三扇冰柜玻璃。经鉴定,利某、黄某2均未达轻微伤;被损坏的一张椅子价值108元,被砸坏的四扇玻璃门价值647元,被砸坏的三扇冰柜玻璃价值157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0时许,梁某报案称,其经营的金佶牛杂店被杨日山等人打砸闹事,导致四扇玻璃门及冰柜玻璃被打烂。2008年至2016年期间,杨日山、杨强多次共向其收取保护费94000元。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当天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31日0时许,民警接到梁某的报案后出警到金佶牛杂店将杨日山、杨强传唤到案。3、户籍资料、前科证明、判决书。证明:杨日山1974年1月1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18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2年11月13日止;杨强1982年9月14日出生,在辖区内无犯罪记录。4、收据。证明:杨强收到金佶牛杂店4000元。收据内容为“8月15日壹月至捌月共4000元,强”。5、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在现场扣押到剪刀一把。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的一张椅子价值108元,被砸坏的四扇玻璃门价值647元,被砸坏的三扇冰柜玻璃价值157元,合计912元。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利某、黄某2均未达轻微伤。二、被害人的陈述:1、利某:2016年8月31日0时许,我在牛宝店门前招呼客人,一部黑色小桥车(粤G×××××)开到我档口停下,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名光着上身背部有纹身)进入我档口,纹身男子二话不说就拿起我档口的凳了往地面摔,共摔了3张,砸坏一张,另两名男子在旁边看。纹身男子大声说问谁是老板,我说我是,他就用右手搂着我的脖子,拉到马路边,然后用力把我绊倒在地上,我右手肘碰到地破皮流血。接着他又冲向我的烧烤师傅黄某2,黄某2看见后立马握起拳头防备被殴打,另名男子见到后拿起一张凳子砸向黄某2,黄某2闪开没有砸中,纹身男子冲过来拉着黄某2,在拉扯过程中,纹身男子用剪刀割伤黄某2的右上臂,黄某2见该男子拿着剪刀,就拿起菜铲对向他,我马上叫黄师傅放下别冲动,黄某2就放下躲回房间里。三名男子上车准备离开,纹身男子对我大声说以后别想在这里开档口了,接着他们开车离开。我根本不认识他们,与他们没有任何纠纷。利某辩认出闹事的男子杨日山、杨强,并对闹事现场、被砸坏的椅子及其伤痕进行了辩认。2、黄某2:2016年8月31日,我正在牛宝店门前烧烤,突然有三名男子过来(二名光着上身,其中一名有纹身),其中有纹身光着上身的男抓起一张椅子朝地上用力砸下去,将椅子砸烂,接着叫我老板利某到马路边,我是外省人不知他们说什么,很快那男子将我们老板绊倒在地,接着朝我走来跟我说话,我听不懂他讲什么,不过他的语气应该是在骂我,并用力推我,我处于自卫将他推开,开始另外两名男子没动,只是在旁边劝说,但看到我推纹身男子后,也随手拿起一张椅子朝我砸过来,我闪开才避免砸中。接着,纹身男子拿出一把剪刀朝我刺过来,将我上臂划一条伤痕,我立即拿起一把铁铲准备自卫,但有人叫放下我便放下,进去档口里面避开。之后情况我不知道,我出来时三名男子不知去向。黄某2辩认出纹身男子就是杨日山,另一名光着上身没有纹身男子就是杨强,并对闹事现场、被砸坏的椅子、使用的剪刀及其伤痕进行了辩认。3、梁某:我是金佶牛杂档老板,2016年8月31日0时许,我在档口做生意,当时客人不多,只有三号台和五号台的客人。突然,杨日山和杨强及一个小个子男子从侧门冲进来,对两台客人叫喊:快点了出去。客人见他们来势凶凶,赶紧离档口(还没买单共损失579元),我急忙起身问怎回事,杨日山说我们为什么叫保安,我不知道他们说什么,接着杨日山等人走进厨房拿菜刀,但很快被服务员夺走,杨日山随手拿起一个椅子举起来想殴打我,我赶紧跑开,我一直跑到渔公渔婆档口内。约过了十分钟,渔公渔婆档口档口老板告诉我,我档口很多人围住,也有警察保安在,我才敢回档口,结果发现档口四扇玻璃门及放在门口前的冰柜玻璃被砸烂。当时只有杨强和小个子在,不见杨日山,我听别人说杨日山被带回派出所。我直接对杨强说:2016年1月至8月的4000元保护费于2016年8月15日已经交给你了,你们怎么能这样呢?杨强突然大声说,既然你们想把事情闹大,就将事情搞大处理,示意小个子男子打电话叫人过来,小个子男子立即打电话,我看到这种情况,立即冲出去叫保安回来,正好警察在附近处理警情,我将杨强叫人过来闹事告诉警察,警察便带杨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07年底,几名外省男子来我档口吃东西不但不给钱,还要打我们,经最终谈判,我们一次性支付保护费2500元了结这件事。过几天,杨日山带五六个人过来找我们谈判,要求每月支付1000元保护费,如果不给天天会有人过来闹事,我没有办法只好答应每月15日支付保护费给他。2008年至2010年,杨日山来我档口(原来在百姓东四路)收保护费两年大约共24000元。2010年开始(据了解杨日山吸毒被处罚),每月杨强都会打电话问我交保护费,然后委托不同的人来我档口拿,有时杨强也过来拿,但次数不多。这样一直持续二年左右时间,共向我收取24000元保护费。2012年至2013年7月期间杨强要求每月保护费增加至2000元,杨强大约收取一年左右时间,共收2400元。2013年8月开始我们搬到百姓东四路第二小学南则十一至十二号档口经营至今,每个月收保护费500元,三年约共18000元,最后一次是2016年8月份杨强和小个子男子过来档口收取4000元保护费(今年1月至8月的保护费)。这次杨日山、杨强来闹事开始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后来我听治安队的人说嫌我们每个月给500元太少。梁某辩认出杨日山和杨强,并对闹事现场以及监控视频截图、客人走数的点菜单、杨强的4000元收据进行了辩认。李某1:2016年8月30日22时许,我和朋友在赤坎区美食城吃宵夜,8月31日0时许,我接到员工电话称牛杂店被人闹事打砸,我马上跑回牛杂店,回到时我看到玻璃、冰柜被人打烂,看到曾经向我收取保护费的杨日山,其弟弟杨强和杨强的一个朋友,经了解,牛杂店是被杨日山和杨强两人打烂的,因我给的保护费太少,就打砸我的牛杂店。2007年底,有几个外省男子到我店闹事,我为了息事宁人,将2500元给几个外省人。几天后,杨日山就到我店拍桌子大声说,如果想继续经营每个月要给1000元保护费,我迫于无奈当场给他1000元,每个月他都打电话叫我给保护费,有时叫他的朋友过来收钱。有时我没有答应,他就带几个朋友过来恐吓我,叫人将物品打砸,我非常害怕就支付1000元给他。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共给了2400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都是杨强过来收保护费,合计2400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杨日生将保护费提高到2000元,合计24000元。2013年8月,我的牛杂店搬迁到百姓东四路,因生意惨谈,我找朋友与杨日山协商,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杨强基本每二三个月来收一次,每次都是开车来的,叫朋友下车拿钱,他自己坐在车上,2014年支付了6500元(杨强叫多给一个月),2015年支付了6000元。今年8月15日,一次性支付了4000元给杨强。2008年至今,我合计支付了90000多元给杨日山和杨强。现在我只能提供一张今年杨强签的收据。李某1辩认出杨日山、杨强,并对打砸现场、杨强收款的4000元收据、监控视频进行了辩认。证人证言:1、姚某:我是金佶牛杂店的服务员,2016年8月31日0时许,我在牛杂店上班,帮老板切牛肉,我看见三个男子(两名光着上身)从店的后门进来,大声对客人说快走,结果走了两台客人,他们匆匆忙忙走入厨房,一名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冲出来走到大厅挥舞一会,然后他们三人讲话,当中两名男子将菜刀抢下来放在桌面上。老板娘出来问三名男子怎么回事,他们没有说什么,一名男子拿起一张凳子想甩向老板娘,我和老板娘往外面跑。三名男子追出来,一名男子拿起雪糕筒扔向我们,但没有扔中。后来他们就回到档口打砸,我们也跟着回来观看。一名光身男子拿起两个雪糕筒砸向玻璃门,另一个光身男子也拿两个雪糕筒砸向另外几个玻璃门,砸完门后就砸冰柜。还有一名男子在旁边看。治安队员来到档口,一名男子逃跑,剩下两名男子,不久公安机关将一名男子抓获带走。另一名男子又回到档口闹事,恐吓老板娘,并说你们想将事情搞大,都不知道我们什么人。后来有人报警,公安过来将该名男子抓获。姚某辩认出杨日山和杨强就是闹事的男子,并对打砸现场进行了辩认。李某2(金佶牛杂店工作人员),与姚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基本一致。四、被告人的供述:1、杨日山:2016年8月30日,我在家里吃饭,喝了很多白酒,之后我和弟弟杨强及“阿胜”一起乘车过去海洋大学找“阿胜”的朋友聊天,不知道过了多久,“阿胜”带我们过来百姓村,之后酒劲越来越大,我根本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我醒来时已经被带到派出所。事后经公安机关提交监控录象给我观看,我才知道我同杨强在金佶牛杂店闹事,我先是进去店赶走客人,接着用雪糕筒砸玻璃门,杨强也用雪糕筒打砸玻璃门和冰柜,其余的事我回忆不起来了。我没有收取过金佶牛杂店的保护费。杨日山对案发现场金佶牛杂店进行了指认。杨强:2016年8月31日0时许,我和大哥杨日山、朋友杨某1、杨某2在麻章唱完歌后,杨某2开着一辆黑色大众小车和我们四人来到百姓村美食街吃宵夜,我们下车后杨某2不知开车去哪里了。我们三人来到一间烧烤大排档,杨日山叫服务员开张台,可能服务员开台速度比较慢,我大哥就将两三张凳子扔在地上,用手搂住大排挡的一名男子,我离大哥有点远,不知他们聊什么,我大哥就将该男子绊倒在地,在旁边烧烤的男子看到他们档口的人被我哥绊倒,就拿着剪刀刺向我大哥,我大哥闪开,从该男子手取下剪刀胡乱挥舞几下,割伤了师傅的手臂,我从大哥手中取下剪刀扔在地上,我也举起凳子砸向那名男子,该男子闪开没砸到,接着我们三人离开现场。我们来到不远的金佶牛杂店,我和大哥上身都没有穿衣服,大哥在乱说话,两台消费客人纷纷离开,老板娘问什么事,我们没有理会他,我们冲进厨房,大哥在厨房里拿一把菜刀,我担心搞事就从大哥手中将刀取下放在台上,出来大厅时,发现老板娘往门口走去,我们跟着出来,大哥看老板娘没有理睬我们,我大哥拿起雪糕筒往玻璃门扔,我看到后也拿起雪糕筒打砸冰柜和玻璃门,一会后,我发现很多治安队员将我大哥围起来,我就和杨某1站在旁边,几分钟后,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将我大哥带去派出所调查。公安机关离开后,我和杨某1、“红佬”再回金佶牛杂店,我对老板娘的亲戚说打烂的物品我们赔回,和他们论理几句,公安来到现场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我们喝了很多酒,本来想去金佶牛杂店吃宵夜的,谁知我哥进去后发酒疯,一时兴起才闹事。我与金佶牛杂店没有业务来往,2016年8月15日,杨某2驾驶摩托车搭我去金佶牛杂店借过4000元,我没有收过保护费。当时我借钱时,只是签一个名,其他内容是牛杂店老板写的,我没有留意他写什么内容,因为我生活拮据,才向牛杂店老板借钱,用来日常生活开支,还没有还钱。杨强辩认出杨日山,辩认出被杨日山挥剪刀割伤的烧烤师傅和绊倒的男子,并对闹事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收据进行了辩认。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分别位于赤坎区百姓东四路百姓美食街19号牛宝店和金佶牛杂店。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日山、杨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和毁坏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强参与打砸档口财物的事实清楚,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故辩护人提出杨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杨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比杨日山轻,可比照杨日山从轻处罚。杨日山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能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杨强及其辩护人否认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只有证据证明杨强收到金佶牛杂店老板李某14000元,但该款是否属于杨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行为的情况下取得,事实不清,证据上只有被害人李某1夫妻的陈述指证,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指控杨强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日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杨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汉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