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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常诗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常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常诗,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湖北省监利县。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常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