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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小兵、马旦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小兵,马旦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小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蒋村镇黄堡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马旦旦,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蒋村镇黄堡村二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小兵、马旦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