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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王守铮、第三人安徽省水利水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王守铮,安徽省水利水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967号之一原告:王红霞,女,汉族,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汪良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铮,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安徽省水利水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253号;负责人:邱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王守铮、第三人安徽省水利水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红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守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丽水家园5栋901室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王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王守铮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丽水家园5栋901室房屋;二、立即查封担保人韩文红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公园路58号庐阳馨苑16栋9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怀祥人民陪审员  邹晓琳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