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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大忠与刘坤、冯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忠,刘坤,冯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98号原告:刘大忠,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刘坤,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冯光,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刘大忠诉被告刘坤、冯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向原告明示,其诉讼被告主体错误,应予以变更,原告坚持向二被告以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坤、冯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大忠负担。审 判 员  张海川审 判 员  王有梁代理审判员  刘明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秀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