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恢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胜利申请执行黎相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黎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恢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黎相德,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16)清仲字第612号裁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受理李胜利申请执行黎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川14执1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黎相德与廖藜励共同共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X号附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XXXXX9、XXXX10)及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仁国用(2012)第XXXX1号、土地归户卡号2012XXXXXXXX];同年12月9日,本院委托四川恒中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确认涉案房屋的评估价为49.75万元。2017年2月10日,李胜利向本院递交《拍卖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拍卖涉案房产;同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眉山眉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黎相德与廖藜励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予以公开拍卖;5月10日下午3时,蒋玉华以最高价49.8万元竞得本次拍卖的房产。因蒋玉华已将一半房款24.9万元交本院指定帐户(另一半房款已支付给共有人廖藜励)。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以(2017)川14执恢9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蒋玉华以49.8万元竞拍取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对24.9万元拍卖价款,本院进行了如下分配:1、支付申请人李胜利案款22.1757万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0.3326万元。3、协助东坡区法院执行2.3917万元。因申请人的债权已获得全额受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清远仲裁委员会(2016)清仲字第6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