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晓梅与侯捧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梅,侯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梅,女,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侯捧军,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执行刘晓梅与侯捧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