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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再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敏亮、窦秀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敏亮,窦秀娟,即墨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再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敏亮。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窦秀娟(徐敏亮之妻)。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即墨市中医医院。法定代��人:祝明浩,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敏亮、窦秀娟因与被申请人即墨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鲁02民申1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敏亮及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发,被申请人即墨市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敏亮、窦秀娟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5275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再次起诉至���墨市人民法院,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对窦秀娟及窦秀娟之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入度拟为45%-55%)。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当对本案申请再审,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该鉴定意见应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即墨市中医医院辩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986号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新证据,即墨市人民法院未经过被申请人同意、协商,就直接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1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刘述明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鲁滨书记员  司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