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中满与昝继成、舒兴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昝继成,向中满,舒兴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昝继成,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飚(特别授权代理),房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中满,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金云(系向中满妻子,特别授权代理),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兴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金凤(系舒兴刚妹妹,特别授权代理),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上诉人昝继成因与被上诉人向中满、舒兴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昝继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昝继成不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费由向中满、舒兴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昝继成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舒兴刚从事建筑活动,存在选任过失”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件《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由此可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两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这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建两层以下并不是强制性规定需要资质,而是由相关部门指导建设。据此,一审法院也就没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选任过失承担责任的条款。二、一审判决判令昝继成承担30%的责任于法无据。一审判决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而该款的规定是分包人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直接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昝继成直接承担3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三、即使按照一审认定昝继成有选任不当的过失,但判令其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高。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国家只是引导其应优先使用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无强制性规定。昝继成的过失相对于向中满的过错和雇主的责任,承担的比例不应超过10%。向中满辩称,一、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件《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确指出两层以上、投资额30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是或的关系,即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该法规即适用。本案查明房屋建筑面积为330平方米,明显高于建设部要求300平方米的阈值,故需要选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非昝继成认为只要二层以下就不需要资质。另外,一审法院已查明舒兴刚、昝继成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此判决昝继成负连带责任准确。二、昝继成与舒兴刚属于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14条规定,向中满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金额。昝继成、舒兴刚之间的责任划分比例由法院据实认定,昝继成将向中满列为被上诉人于法无据。另外,向中满认为自身承担20%责任过高,但考虑到与昝继成、舒兴刚属同村邻居,主动体谅其家庭实际情况,故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舒兴刚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昝继成存在选任过失正确。1.昝继成的楼房系二层加炮楼,总高度为9.66米,总面积在330平方米以上,属于高层建筑。2.昝继成在材料方面不为安全考虑,砌墙的沙子选择不当导致墙体松动,且存在拖欠工资、催逼工期的情形。3.昝继成与舒兴刚系同村人且关系良好,对舒兴刚无资质的情况知根知底。二、向中满受伤后,理应由自己及昝继成、舒兴刚共同承担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舒兴刚承担50%,虽然比例过高,但还是尊重法律、服从判决。因舒兴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过大的赔偿金额已无力承担,对于一审的判决恳请从轻酌情处理,或予以调解、分期支付。如果向中满自愿减免部分赔偿的话,待舒兴刚经济好转后会给予补偿。向中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舒兴刚、昝继成赔偿其医疗费118492.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误工费14234.4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117.2元、后期护理费173185.2元、后期治疗费108600元、残疾赔偿金213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3336元、固定取出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合计683687.54元,冲减已经给付的70000元,尚应赔偿613687.54元。2.判令舒兴刚、昝继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春,昝继成将自家两层住房以单包工的方式发包给没有建房施工资质的舒兴刚承建,双方口头约定房屋每平方米单价165元,房屋总面积33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0000元。其后,舒兴刚雇请向中满及其他民工组织施工活动。2016年4月25日上午,向中满与工友刘荣贵等人在昝继成房屋二楼搬运木料时,不慎从二楼跌落导致受伤。向中满当即被送往房县人民医院救治,由于向中满伤情严重,当日又被送往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因向中满的病情复杂,其自2016年4月25日受伤至2016年7月27日,一直辗转于太和医院、房县中医院、房县人民医院及房县永祥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29日,湖北省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临鉴字第4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向中满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半截瘫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2、向中满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钉棒内固定取出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二年内给予病因治疗费用每月1200元,二年后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每月300元;3、向中满胸12椎体压缩性骨钉棒内固定治疗的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4、向中满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半截瘫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向中满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本案在一审诉讼期间,向中满主张后期护理费与后期治疗费均应按20年计算,同时要求后期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按40%计算;舒兴刚、昝继成对向中满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鉴定费均无异议,但舒兴刚认为误工期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住院期间护理期应为92天。昝继成同意承担10%的选任过失的责任。且舒兴刚、昝继成均认为向中满主张20年的后期护理费、20年的后期治疗费用均于法无据不予认可,同时也认为向中满主张的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过高。一审另查明,1.向中满住院期间,舒兴刚共给付向中满81220.10元;2.向中满住院期间由妻子昝金云、女儿向玉轮流护理;3.向中满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票面总金额2736元(其中何泽东331元,向兰285元);4.湖北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803元/年。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舒兴刚作为劳务接受方,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防护义务,应对向中满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昝继成选任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舒兴刚从事建筑活动,存在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与舒兴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向中满在提供劳务过程期间,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减轻舒兴刚、昝继成的赔偿责任。舒兴刚、昝继成对向中满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鉴定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向中满主张医疗费系其治疗实际支付的费用,有相关票据证实,也与事实相符,应予以确认;对于误工期限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向中满主张的误工期限240天,明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为94天;至于护理费,向中满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限为120天,但其实际住院92天,应据实核算。对于后期护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结合向中满的年龄及实际伤残程度,酌情支持其后期护理时限为10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可再另行主张。向中满主张护理依赖程度赔付比例按照40%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至于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向中满鉴定意见书显示:向中满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钉棒内固定取出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二年内给予病因治费用每月1200元,二年后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每月300元。向中满内固定取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结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但二年内给予病因治费用每月1200元,二年后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每月300元,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向中满主张交通费3336元,但实际提供的票据金额为2736元,其中何泽东331元,向兰285元,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交通费实际应按2120元确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向中满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可以减轻舒兴刚、昝继成的赔偿责任,酌定赔偿20000元。据此,向中满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681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5575.14元、护理费92049.12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213192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2120元,合计460279.1元。由舒兴刚承担230140元(50%),由昝继成承担138084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由舒兴刚、昝继成承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舒兴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向中满经济损失230140元。扣除舒兴刚已垫付的81220.1元,还应支付148919.9元。二、昝继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向中满经济损失138084元。三、舒兴刚、昝继成共同赔偿向中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舒兴刚、昝继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向中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向中满负担1488元,舒兴刚负担2480元,昝继成负担992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昝继成将房屋发包给无建房施工资质的舒兴刚承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据此,昝继成作为发包人应当将其建房工程发包给具备建筑资质的相关单位,而不应当将该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舒兴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昝继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舒兴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当与舒兴刚对向中满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一审法院对昝继成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对外无需划分份额,体现的是对被侵权人的充分保护。一审判决根据连带责任人向中满、舒兴刚、昝继成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昝继成承担30%的责任比例,比其所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轻,而其他当事人对此比例未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昝继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昝继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 鸣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祝家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