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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金彪、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彪,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金彪,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金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尧文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