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曲明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曲明森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559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0120H。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泉,男,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江,男,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曲明森,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明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玮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俊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