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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国义与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义,苏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秦国义,身份证号码2302241957********,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前官地村。被执行人苏艳红,身份证号码2302241970********,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前官地村。秦国义与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秦国义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艳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4125.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艳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秦国义也未能提供苏���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苏艳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