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奚海鹏、奚纯山申请执行林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林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奚海鹏,奚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2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林海,男。申请执行人:奚海鹏,男。申请执行人:奚纯山,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林海因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下称龙江县法院)办理的奚海鹏、奚纯山申请执行林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该法院(2012)黑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江县法院执行奚海鹏、奚纯山申请执行林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海于2017年2月19日提出执行异议。林海异议称,林海的房屋价值已超出执行标的6倍之多,在异议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其所有的房屋不妥;林海主动向法院提供自有可供执行林地树木,经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同意已经评估完毕,并且法院还查封了林海的工资,两项加起来高达60万元,已远远超出执行标的,这种情况下没必要、没理由查封林海的房屋。综上,请求解除对门市房的查封,执行变更为林海的树木和工资。龙江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林海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龙江县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林海所有的位于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132号,建筑面积294.39平方米门市房屋。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文书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所有的树木,要求执行其树木,用来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该树木经司法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为247,173.77元,其价值不足以全面履行法定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财产抵顶债务,也不同意法院对该树木进行评估拍卖,要求继续执行其申请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门市房屋。经对该门市房屋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为1,913,535.00元。因该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标的物,且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龙江县法院依法决定执行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林海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款之规定,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于其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林海的异议请求。林海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林海复议称,我已主动向龙江县法院出示林权证,交纳评估费,该法院查封我的林地,冻结我的工资,完全就可以正常完成执行工作,不应该再查封、评估我的门市房,用191万元的门市房来执行38万元的执行标的,超出执行标的153万元,实为不妥,龙江县法院严重超标的执行,扩大了我的财产损失。如果说不同意执行树木,那为什么对其进行评估呢?因此,我坚持不服龙江县法院的(2012)黑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请求齐市中院依法审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意见。申请执行人答辩称,被执行人的房屋在第一次诉讼即2003年时我们就申请查封了,当时的房价低,没有这么大的价值,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只能查封他的房屋。林海提供树木和工资,树木评估是24万多,我们当时不同意评估,是林海要求评估的。我们不同意执行树木,是因为树木不值那么多钱,而且卖树的市场非常不好。林海工资一个月才1000多元,要是执行工资,我们得执行很多年。我们认为只能执行这个房屋才能解决这个案件,除非林海拿出现金还款。我们认为,林海提出执行超标的是想拖延时间,想要再审。请求齐市中院依法驳回林海的复议请求,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龙江县法院依据齐市中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受理奚纯山、奚海鹏申请执行林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龙江县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8月2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海所有的位于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132号,建筑面积294.39平方米门市房。因林海提供自有树木可供执行,同年10月9日,该法院向龙江县林业局送达(2016)黑0221执字第151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林海所有的位于龙江县龙兴镇大湾村错海二屯小桥至韩家小桥杨树防护林1100株。12月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法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冻结被执行人林海工资存款,冻结额度355,000.00元。被执行人林海向龙江县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查封树木,该法院委托齐市中院技术室对树木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值247,173.77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执行树木,要求执行林海名下门市房,龙江县法院委托齐市中院技术室对该门市房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值为1,913,535.00元。林海向龙江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龙江县法院超标的执行其财产,请求该法院解除对门市房的查封,要求执行其树木和工资。龙江县法院在对林海的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对林海所主张的龙江县法院超标的执行的异议理由未依法审查认定。因此,该法院异议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2)黑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二、由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克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