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褚华刚与杜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华刚,杜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498号原告:褚华刚,男,住孙吴县城区。被告:杜德成,男,住孙吴县奋斗乡奋斗村。原告褚华刚与被告杜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