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刚、陈君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陈君强,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陈君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刘鑫,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君强、刘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君强、刘鑫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君强、刘鑫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陈君强、刘鑫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刚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刚同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宝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