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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申请执行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富贵、曹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富贵,曹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23号。负责人付丽萍。被执行人被告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官亭乡黑董村。负责人赵富贵。被执行人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长社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兰花。被执行人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维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二宪。被执行人赵富贵,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曹俊红,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申请执行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富贵、曹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葛市宏富泰精密铸造厂、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河南和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赵富贵、曹俊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