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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水引弟与胡玉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引弟,胡玉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003号原告水引弟,女,生于1952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胡玉朝,男,生于1967年3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水引弟与被告胡玉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水引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引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水引弟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