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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万仁与齐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仁,齐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88号原告胡万仁,男,194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被告齐淑玲,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胡万仁诉被告齐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齐淑玲,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万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