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559号申请人:郭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郭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某1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某2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郭某1与被申请人郭某2系父子关系,郭某2于2011年4月从XX路XX号XX号楼XX户甲中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郭某2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号楼XX户甲,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提交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即墨路派出所证明,其上记载:郭某3(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与妻杜某1(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婚生子女4人,郭某2、女儿郭某4(19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郭某5(19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郭某6(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某2与戚某1原为夫妻,婚生子郭某1,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青民五终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郭某2与戚某1离婚;郭某1由郭某2抚养等内容。即墨路派出所2016年6月2日出具证明记载: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郭某4来所报警自称,其弟郭某2于20XX年XX月份从XX路XX号XX号楼XX户甲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派出所多方查找,现暂未找到该人。申请人郭某1申请宣告郭某2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郭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3个月,现已届满,郭某2仍然下落不明。经询问,被申请人郭某2之母杜某1、被申请人之姐郭某4、郭某5、郭某6到庭均确认,申请人郭某1所述属实。以上四人均同意法院宣告郭某2失踪。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踪。郭某1为郭某2之子,符合提出宣告郭某2失踪的法定资格。申请人郭某1之奶奶杜某1,申请人之姑郭某4、郭某5、郭某6到庭对郭某1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予以认可。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即墨路派出所出具郭某2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法定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仍未找寻到郭某2的任何信息。本院宣告被申请人郭某2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某2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