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行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405号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法定代表人彭习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习早,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的建市行撤告字〔2016〕97号《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肖 克书 记 员  冯晓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