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中藏、陈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崔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申请执行人张中藏,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立红,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97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崔长有,男,住所地河间市张中藏等申请崔长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张中藏、陈立红、陈志国于2015-8-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兵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