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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1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德禄、吴晓臣、王善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郑德禄,吴晓臣,王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丁照东,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德禄,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吴晓臣,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善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德禄、吴晓臣、王善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晓臣149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吴晓臣位于锦绣嘉园房屋一栋且被执行人吴晓臣自动履行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郑德禄、吴晓臣、王善成尚欠人民币54954.17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德禄、吴晓臣、王善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