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负责人王东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宇文双林,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03号。法定代表人任学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梦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