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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国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38号罪犯吴国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初中肄业。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信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顺在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吴国顺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国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同时其狱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二0二八年七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