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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德言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言,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26号原告王德言,女,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言诉被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德言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