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岑官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官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07号罪犯岑官龙,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布依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4808元及5部手机。其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岑官龙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官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6680分。表扬11次。该犯财产刑已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官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官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