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贺明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149号罪犯贺明江,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尔山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以(2007)兴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贺明江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2010年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十一年六个月九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贺明江在2013-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明江在2013-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3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证明、消费情况说明、商品明细、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明江在2013-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明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