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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王炜马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王炜,马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9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36421M。法定代表人:张正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宜径,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婕,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炜,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马琳琳,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王炜、马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炜、马琳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