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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发平、张季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发平,张季红,刘硕,刘家乐,马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414号申请人:刘发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张季红,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刘硕,男,200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法定监护人:刘发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刘家乐,男,201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法定监护人:刘发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马新立,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刘发平等四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新立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或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新立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垚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