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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健华与刘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19号原告李健华,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奇,男,198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健华诉被告刘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健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华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李健华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