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朴明兰与被申请人任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明兰,任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91号申请人:朴明兰,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萝北县。被申请人:任丹丹,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申请人朴明兰与被申请人任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朴明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任丹丹名下房产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丹丹名下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以其他方式房产所有权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