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陈羽倒卖文物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倒卖文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216号陈羽:你因倒卖文物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及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196号刑事裁定,以“案涉化石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文物,不能适用倒卖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在刑法没有对倒卖距今1.5亿年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规定独立罪名的情况下,应宣告申诉人无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做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中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并未限定要与人类活动有关。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被按照形成年代分别由文化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保护办法和保护条例,只是各行政机关之间解决对不同年代的化石应由谁保护及如何保护的问题,不应据此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作出缩限解释,你所倒卖的化石经鉴定系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刑法意义上的“文物”,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并无不当,故对你所提“案涉化石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文物,不能适用倒卖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在刑法没有对倒卖距今1.5亿年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规定独立罪名的情况下,应宣告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古脊椎动物化石作为特殊的文物种类,由化石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本案中的鉴定结论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古生物化石主管机构的鉴定部门依法作出,并对化石的级别及是否具有科学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你所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