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玉鸾、何崇贤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鸾,何崇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966号原告:黄玉鸾,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原告:何崇贤,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鸾与被告何崇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鸾负担。审 判 员  洪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周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