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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忠,王娜,崔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范炳忠,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娜,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崔志松,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范炳忠与被执行人王娜、崔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炳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娜、崔志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娜、崔志松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