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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志才与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才,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才,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四路1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实让。申请人陈志才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20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陈志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欣松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