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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杨某某、赵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268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原该社区干部。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第三人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金安,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杨某某、赵某某和第三人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所诉欠款已获给付,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