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顺成与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成,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816号原告:杨顺成,男,1961年10月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被告: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黄金1号公馆2312室。法定代表人: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成与被告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杨顺成负担。审判长 徐豪剑审判员 尹光辉审判员 普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