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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世轩申请宣告程昌国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世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特28号申请人:周世轩,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远菊,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世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程昌国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世轩称,程昌国是其继子,于1997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程昌国失踪已经满四年,所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程昌国,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申请人继子,于1997年9月左右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在程昌国失踪已经满四年。申请人周世轩向本院申请宣告程昌国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程昌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程昌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程昌国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周世轩系被申请人继父,被申请人本人从未婚配。因此,申请人周世轩申请宣告程昌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程昌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