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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特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85号申请人: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379。法定代表人许占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冠海308”轮提供拖航、监护等救助作业,被拖欠救助费用8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现因“冠海30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民事起诉状、厦门海事法院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作为证据。并称其已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冠海308”轮于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冠海30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