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汝福与金华市金盾出租车有限公司、邓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汝福,金华市金盾出租车有限公司,邓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793号原告:蒋汝福,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金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1339号。法定代表人:傅宾华。委托代理人:赵冶平,公司员工。被告:邓卫红,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俊涛,公司员工。原告蒋汝福诉被告金华市金盾出租车有限公司、邓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汝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蒋汝福已预交),鉴定费2040元(原告蒋汝福已预交),合计2290元,由原告蒋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