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49号申请人黄家玉与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玉,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黄家玉,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侯斌,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城关镇。担保人:王吉文,男,汉族,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住西安市雁塔区。担保人:李茂寿,男,汉族,生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担保人:程英茂,男,汉族,生于陕西省淳化县程家堡村***号。本院在执行黄家玉与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家玉于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家玉与被执行人侯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侯斌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家玉借款本息375000.00元,此款定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二、担保人王吉文、李茂寿、程英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