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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海、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衣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朝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河北天依软包装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在既有评估报告中酌情扣减的部分价值均有异议,上诉人河北天依软包装有限公司曾提出过重新鉴定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如果认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无法证实鉴定的合理性,可以另行委托鉴定确定相应的损失价值并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双方责任后妥善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海及河北天依软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914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