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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丽与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许静,许二成,朱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24民初2764号 当事人 原告:曹丽,女,1969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6907110082,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22-1幢一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静,女,1990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05143049,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孟兴庄渔业社36号。 被告:许二成,男,1967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6701013033,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孟兴庄渔业社20号。 被告:朱士荣,男,1960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009183064,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孟兴庄渔业社20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7.6.5 开庭时间 2017.6.14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开庭 是 缺席情况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 请求 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查 明 事 实 借款数额 30000元 借、还款时间 六个月 违约金 月利率3% 已偿还情况 至今未偿还 判 决 理 由 被告许静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二成、朱士荣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虽未约定担保方式,但依据法律规定本院视为其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 决 结 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丽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许静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许二成、朱士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李文谦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莎莎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本院将依照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