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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本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地产开发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本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地产开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杜本先,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地产开发部,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海宁路供电安装公司西侧。法定代理人: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本先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北海地产开发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桂05执他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9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峰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