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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颜某与赵某、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赵某,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92号原告:颜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管某,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颜某与被告赵某、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赫 更多数据: